协会章程
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SHENZHEN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中小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民营企业和民营高科技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本协会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宪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协调政府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成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与外界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促进深圳市中小企业与海外中小企业的交流,推动深圳市的中小企业向国际化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13号南方国际广场B栋2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制定我市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常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情况和会员的正当意见和建议;
(3)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中小企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受政府委托做好中小企业管理工作;
(4)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和自律,提高中小企业的员工技术素质和管理素质;
(5)为会员单位及各国外用户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及最新信息;
(6)推动和协调各会员单位之间在科研及技术引进、产品开发及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7)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文化交流会、发布会、招商会等;
(8)帮组会员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互动,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9)促进深圳中小企业与国外中小企业交流洽谈,并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
(10)编辑出版《深圳中小企业》内部刊物。
(11)建设“深圳中小企业”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企业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合法注册经营的中小企业;
(2)拥护本会的章程;
(3)自愿加入本会;
(4)在本市中小企业行业里具有一定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秘书处审核批准;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享有优惠权利;
(3)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内会员单位提供的产品,会员享有优惠购买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会长、副会长任免的提名;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根据需要,由秘书处提出申请,可以变更或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有较大影响;
(3)在行业里有一定知名度;
(4)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如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最多只能连任一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